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
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7〕1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厅2017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16日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及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挂钩节余指标,是指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县及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县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满足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用地后节余的指标。
第三条 挂钩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在门户网站建立“山东省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信息平台”,用于发布挂钩节余指标调出需求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用于贫困地区村庄的拆迁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六条 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基本条件:
(一)申请调入方的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二)申请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
(三)指标调出方落实挂钩项目区立项、审批等相关要求到位,并取得拆旧(安置)区复垦验收文件。
(四)调出的挂钩节余指标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第七条 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签订协议。根据调出方挂钩节余指标数量,由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调剂指标性质(挂钩指标一般包含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补充耕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使用时不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有偿调剂价格,签订调剂使用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提交申请。根据签订的协议,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调剂申请;跨设区的市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向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指标确认。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调出指标数量。
(四)办理用地手续。建新区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建新区属于省政府审批范围的,报省政府批复项目区实施方案。
(五)资料交割。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批复后,调入方根据协议约定将资金足额汇入调出方指定的账户,调出方将调剂使用指标的相关材料、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调入方。
第八条 跨设区的市申请调剂使用挂钩节余指标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调剂使用的请示;
(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及签订的挂钩指标调剂使用协议。
(四)挂钩节余指标调出方涉及的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安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实施后的验收文件。,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安排、使用、节余等情况说明;指标调入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双方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调整变化情况。
(五)项目立项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及规划图。属于当年复垦尚未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应附《土地调查外业调查记录表》等地籍变更调查资料。挂钩指标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安排、使用、节余等情况说明;挂钩指标调入方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等分析报告;双方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调整变化情况说明。
(六)其他材料。项目立项最新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及规划图。属于当年复垦尚未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应附《土地调查外业调查记录表》等地籍变更调查资料。
(七)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山东省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信息平台”发布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调入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不大于调剂使用的复耕面积。
第十一条 挂钩指标调入方的建新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载明指标产生、流入、流出、使用等情况,确保与省国土资源厅台账数据一致。
第十三条 调入挂钩节余指标的县(市、区),指标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调入的挂钩节余指标严禁再次异地调剂使用。调出挂钩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当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不得撂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四条 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加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调入方再次转让挂钩节余指标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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